附件: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国资监〔2016〕11号)
琼国资监〔2016〕11号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废止《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委各处室、各监事会办事处: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省国资委)于2016年8月11日召开的委务会决定:废止省国资委2010年12月10日颁布的《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选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琼国资办〔2010〕140号),特此通知。现作如下说明:
一、今后省属重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审计(评估、清产核资)事项,按照“谁主责、谁选聘”的原则选聘相关中介机构。其中,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对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主动组织实施的国有资产审计(评估、清产核资)事项,由省国资委负责选聘相关中介机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主开展的审计(评估、清产核资)事项,由省属重点监管企业负责选聘相关中介机构。
二、企业选聘存续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资质条件,且在行业内口碑良好。
三、企业选聘中介机构事宜必须阳光操作,要将选聘的方法、结果和费用等做到“两公开”,即:在企业内部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厂务公开和省国资委网站上公开披露。
四、委统评处会同监事会每年对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一次评价;委产权处每年对企业选聘的中介机构(资产评估)的工作质量作一次评价。
五、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应的有关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办法和其中介机构备选库同时废止。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