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问:《省属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部署员工持股试点工作。2017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4号),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据此,省国资委研究出台了《省属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问:什么是员工持股?

答:《实施办法》所称员工持股,是指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和员工自主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关键岗位科研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行为。

问:哪些企业可以实施员工持股?

答:省国资委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合称“省属企业”)可以实施员工持股。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实施员工持股?

答:有三种情形。一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实施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时,需同步实施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实施员工持股的。

问: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对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20%以上,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问:哪些员工可以持股?

答:参与持股人员应为与本公司有正式劳动合同关系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问:员工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员工不能以其他非货币资产直接作价入股。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问:员工入股价格如何确定?

答: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或与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员工入股价格应与非公有资本入股价格保持一致。

问:员工持股比例如何确定?

答: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问:员工有哪些持股方式?

答: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问:员工股权可以流转吗?

答: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问:员工持股如何分红?

答: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问: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答: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流程包括试点企业申报、试点企业确定、开展审计评估、制订员工持股方案、法律风险审核、信息公开、方案审批、方案备案、方案实施、年度报告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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