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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 企干处(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 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 意见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75436138-X/2022-00151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文 号:琼国资党办〔2014〕39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

企干处(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

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

意见办法》的通知

琼国资党办〔2014〕39号


各省属企业党委(支部):

为把好选人用人关口,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和信访举报查核工作,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出台的《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办法》,我委制定了《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企干处(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意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企干处(人事处)

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和委纪委办公室

(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意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包括机关和企业,下同)任职前委企干处(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意见工作,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予以回复。

  第三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在办理下列干部的任用工作时,应当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的意见:

    (一) 省国资委机关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的;

    (二) 省国资委机关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以及省国资委机关领导干部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

    (三) 拟任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

    (四) 省国资委机关与省属企业干部交流任职的;

    (五) 其他需要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的。

  第四条  根据需要,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认为应当进一步听取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负责听取意见。

  第五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的方式是,经处领导签发后,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向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送《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听取意见,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六条  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负责接收委企干处 (人事处)听取意见的有关表格,并向委企干处 (人事处)回复意见。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 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收到听取意见的函件后,报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主任(局长)批示。

    (二) 根据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主任(局长)批示,具体承办人员对听取意见干部的信访举报情况进行查询,向委有关处室、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 具体承办人员收集汇总信访举报情况及有关处室、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拟办回复意见。

    (四) 回复意见材料经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主任(局长)签字并报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委领导批准后,填写《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由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主任(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印章后回复委企干处 (人事处)。

  第七条  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 (人事处)一般按下列七种意见办理:

    (一) 没有收到来信、举报。

    (二) 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不向委企干处 (人事处)回复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 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的,可先回复来信、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如委党委决定核查,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可待查清问题后再提出建议。

  (四) 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可建议委企干处 (人事处)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 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不回复来信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 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的,可提出不影响使用或不持异议的建议。

  (七) 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的,可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第八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一般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工作的同时,向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送《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听取意见。

    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收到委企干处 (人事处)《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的,根据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委领导批示办理。

  第九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收到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 对于第七条第(一)、(二)、(五)、(六)种回复意见,委企干处 (人事处)可继续进行考察或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

  (二) 对于第七条第(三)种回复意见,委企干处 (人事处)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必要时,应向委主要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三) 对于第七条(四)种回复意见,委企干处 (人事处)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并根据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四) 对于第七条(七)种回复意见,应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第十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分别明确一名处室(局)领导或指定专人负责听取和回复意见有关事项的沟通联系。必要时,由委企干处(人事处)主要领导与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主要领导直接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应将考核省国资委机关干部、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反馈。

 第十二条  委企干处 (人事处)、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征求意见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委企干处 (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企干处(人事处)听取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意见和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局)回复委企干处(人事处)意见试行办法》(琼国资党办〔2010〕21号)同时废止。



省国资委党委管理干部任职前委企干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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