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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75436138-X/2022-0015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文 号:琼国资人〔2017〕88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国资人〔2017〕88号


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党委(支部):

研究,现将《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办法(试行)》,加强和改进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把好人选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意见适用于选拔任用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是指在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企业党委(支部)综合研判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 

根据需要,企业党委(支部)可增加相关责任人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条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廉洁从业评价工作在省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进行,省国资委企干处负责指导实施,省国资委机关纪委负责监督执纪,各企业党委(支部)负责组织开展。

第五条  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人选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 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

(二) 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风”问题;

(四) 是否存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五) 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党委(支部)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支部)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意见内容包括:

(一) 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

(二) 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

(三)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

(四)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对于备案管理人员人选,企业纪委还应当明确提出是否可以任职的意见。

第七条  个人提名或者推荐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人选时,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未担任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党委(支部)书记的其他正职领导人员、分管领导人员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党委(支部)向省国资委党委报送人选任职请示、任前备案请示或者任后备案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密封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建立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评价档案。将企业党委(支部)的评价意见原件归入拟任人选本人档案,将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评价意见原件、拟任人选本人的书面说明原件归入文书档案。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十一条  在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明确提出人选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中止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人选廉洁从业情况说明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不得提拔任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因失察、失误导致对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及备案管理人员人选的廉洁从业评价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评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在提拔任职后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对其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评价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 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二) 受到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三) 受到调离岗位、免职(解聘)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六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后备干部选拔工作中,涉及有关人选廉洁从业评价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展自身选人用人工作中,对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省国资委企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docx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领导人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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