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2018-19718 分  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20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  号: 琼国资办〔2016〕118号 主 题 词:

各省属企业,委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省国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其授权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和机关各处室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企业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省属企业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 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

  (二) 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 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 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五) 协调确认本处室、省属企业要公开的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

  (六) 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第六条 牵头协调部门职责

  (一) 办公室

  负责协调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审核信息公开事项与公开方式;组织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答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负责协调信息公开相关事宜;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 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律指导。主要包括:负责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编制及修改工作;对省国资委信息公开事项及公开方式进行法律审核;协调处理信息公开引发的法律事项。

  (三) 信息中心

  负责省国资委网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省国资委网站(外网)及“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日常更新、维护及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负责做好信息公开月度、年度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配合做好年度报告、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指导省属企业做好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职责

  省国资委各处室、各省属企业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信息”的梳理、制作、更新、审查、发布;“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审核处理,并按规定要求予以答复或提供;负责答复人民群众关于政策类信息的咨询;负责做好本处室不予公开信息和重大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完成省国资委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省国资委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省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 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二)  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与省国资委工作关系密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省国资委拟发布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

  (四)  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 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向省属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六) 省属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七) 省属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八)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及企业负责人薪酬等总体情况;

  (九) 省属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十) 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 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等情况;

  (十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三) 省国资委办公地址、有关电话;

  (十四) 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五) 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省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省国资委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获得信息;2.  尚未主动公开又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3. 部分尚未主动公开的统计数据,过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 省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hainan.gov.cn);

  (二) 省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 新闻媒体;

  (四)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汇编;

  (五) 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省国资委信息提供方便。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省档案局、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公文公开属性审核,把握主动公开信息准确性。

  (一) 各处室在完成公文拟稿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审签笺上注明公文公开属性。

  (二)  公文流转过程中,各审核、审签环节都应该将公文公开属性列入审核内容。办公室在公文审核时,应同时对拟稿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公文的规范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核。如认为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商拟稿处室重新确定。

  (三) 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 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公文,应在确认该文已经公开后方能公开。

  (五) 联合发文应由主发机关商各联合发文单位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均应主动公开。

  (六)  由其他机关部门制作,内容与省国资委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经文件、信息制作机关同意,由办公室发至信息中心予以主动公开。

  (七)  公文审核完成后,由拟稿处室发至信息中心上网发布。如因需要推迟发布的,拟稿处室应在文审签笺上注明原因和拟发布时间,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按时间节点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经办处室确定并拟稿、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办法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处室或省属企业代为填写。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  依法不属于省国资委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能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省国资委相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落实信息公开专项经费预算申请、管理使用和后勤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编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指导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指导省属企业做好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与省属企业的链接,并指导省属企业做好门户网站的维护工作。指导和协助省属企业增设信息公开专栏。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党群处和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群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 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 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属企业可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