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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国资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索引号:75436138-X/2021-00139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1年06月23日 文 号:琼国资综〔2020〕113号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3日 时效性:

海南省国资委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三定”方案规定,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具备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法定途径处理投诉请求的权利。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受理范围,切实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结合机构职能定位,现将省国资委各类诉求受理渠道明确如下:

一、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的申诉求决类诉求

(一)国有产权管理。

1.诉求内容:反映所监管省属企业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流转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省属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省国资委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7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察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15〕239号)《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琼府〔2007〕2号)、《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等。

(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

1.诉求内容:反映所监管省属企业在改制、上市、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破产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2.法定途径:逐级向涉事企业上一级企业、省国资委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O06〕9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89号)、《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规程》(琼国资〔2004〕9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17〕23号)、《关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4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诉求

(一)检举控告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诉求内容:反映省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等;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局,省国资委党委、机关纪委及派驻纪检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二)检举控告所监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经济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1.诉求内容:反映所监管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滥用职权,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及关系户搞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2.法定途径: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3.主要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行政监察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59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纪发〔2004〕2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等;省委、省政府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局,省国资委党委、机关纪委及派驻纪检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

三、信息公开类诉求

1.诉求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省国资委公开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国资监管信息。

2.法定途径:申请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海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琼国资办〔2016〕118号)等。

四、不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的诉求

1.诉求内容:反映劳动人事关系、劳动保障、经济纠纷、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征地拆迁、民政事务等涉及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涉法涉诉、行政复议的问题。

2.法定途径: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和计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发布的各部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有关规定处理;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反映,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国家以及我省涉及有关政府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访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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