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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投融资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75436138-X/2022-0016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文 号:琼国资重〔2021〕44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投融资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国资重〔2021〕44号


各省属重点监管企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投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21年3月23日委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投融资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指导省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做好投融资决策,提升资本运作能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解决当前省属企业投融资结构不合理、主责主业投资乏力、融资渠道单一、投融资期限错配及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推动省属企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资国企要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投资与融资并重、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促进省属企业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持续优化,主责主业实力明显增强,利用资本市场能力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证券化水平显著提高,在海南自贸港建设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专项任务中先导性作用得以发挥,逐步实现做强做优做大目标,真正成为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生贡献力量。

二、着力优化投资结构

(一)积极谋划主责主业投资。省属企业应主动服务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战略,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做好投资可行性论证,谋划主责主业投资项目。坚决防止省属企业开展非主责主业投资活动。

(二)提高投资质量。省属企业新增投资应按照上市公司标准谋划,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和辐射力,符合上市要求的争取能够培育上市。

(三)注重投资回报。除省委省政府决策投资、必要的经营场所投资外,省属企业其它新增投资回报率都应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融资成本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应报请省国资委审核把关。

(四)做好投融资闭环。省属企业新增投融资应严格防止短贷长投和高息贷款。

(五)规范投资行为。省属企业对外投资应重点运用直接融资,以股权、并购和以承诺回购或者固定回报方式的名股实债等投资行为,以及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省属企业投资,应按《海南省国资委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及相关国资监管规定报省国资委履行国资监管程序。

三、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六)推动省属企业上市(挂牌)。推动有条件的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和发展战略到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市场前景好、盈利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依法有效利用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权等再融资功能,募集资金。支持企业依法审慎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并购,实现企业的优质资产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培育其符合条件的海南子公司分拆上市。

(七)鼓励省属企业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参与改制重组,有序推进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支持企业吸纳各类资本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设立创业(风险)基金,并争取资本投向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骨干项目。

(八)鼓励直接债务融资。积极创造省属企业发债条件,推动有资质的企业在境内外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

(九)支持资产证券化产品创新。支持省属企业将权属明确、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支持企业将其拥有的行业资产、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产品。支持企业利用经营性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经营效率。

(十)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支持重点领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海南自贸港战略,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包括仓储物流、收费公路等交通设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危废处理等污染治理项目,水电气等市政工程。鼓励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开展试点,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四、科学降低融资成本

(十一)鼓励省属企业积极寻求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战略合作关系,扩大授信规模,降低融资成本,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支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有效利用银团联合贷款、项目融资顾问、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金融创新服务。

(十二)鼓励省属企业进一步利用好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金,充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促进我省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十三)对现金流稳定的交通、水务以及开发区等大型基建项目,支持省属企业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对大中型设备的引进,鼓励企业与有关厂商、金融机构合作,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以少量投资获得设备的使用权。

(十四)支持有条件的省属企业集团发起或参与组建区域性、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推进产融结合。

(十五)支持省属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商业保理业务,依法审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供应链线上债权凭证、标准化票据、供应链票据、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工具等金融工具为自身产业链上下游服务,减轻上下游中小企业融资负担,提高产业链效率,优化产业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省属企业与省内重点园区管理公司合资成立供应链管理公司,引入省属企业银行信用资源,为园区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提高园区招商吸引力,促进园区发展。

五、合规防范投融资风险

(十六)省属企业应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基础,做强主业,延伸产业链,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盈利能力,进而增强企业投融资能力;应比较各类资本的流动性、风险偏好、期望回报率和各种融资方式的门槛要求和相关费用,制定最佳的融资方案,降低资金成本;应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七)省属企业应严禁发展不切实际,与自身偿债能力不相匹配、与主业完全不相关的项目,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投资或无效投资。应建立投融资项目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涉及国有股权、房产、土地等重要资产投融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十八)省属企业应加强信用评级建设,制定企业信用评级提升专项计划,对标国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标准逐项提升,主动对接评级机构,逐步提高信用评级。

(十九)省属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应合理控制资产负债率,稳步扩张,稳健发展,保持良好社会形象。

(二十)省属企业在公开市场债务融资要把握窗口期,合理降低融资成本,要定期评估企业偿债能力和外部债券市场风险,避免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并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一)省属企业新增投资及配套融资应做好风险评估,审慎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做好风险防范。

六、其他

(二十二)省属企业信用评级、融资成本与投资一并纳入业绩考核。

(二十三)省属企业投融资活动须履行监督程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企业投融资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融资的指导意见》(琼国资〔201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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