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办理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等。
三、审批及备案内容
海南省国资委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及资金核实结果进行审批,对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资质情况及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进行备案。
四、办理地点
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10号1号楼(海南省国资委)
五、收费情况
指南中关于清产核资立项批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备案、清产核资专项审核机构资质情况备案、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备案等几项工作均不涉及收费。
六、备案及审批结果文件
同意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立项的批复、同意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备案,企业清产核资审计中介机构的备案,企业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的备案。
七、办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898-68689532
(一)立项批复
省国资委收到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如受理后,企业有重要资料补充的情形,以收到企业补充资料时间重新计算办理期限。
(二)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及中介机构资质备案
企业应于省国资委批准立项后的30日内,将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中介机构资质向省国资委报备。省国资委的备案办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
(三)清产核资结果报送
企业应于立项批准后的6个月内完成各项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并将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送省国资委审批。
(四)清产核资结果批复
省国资委在收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后,对清产核资资金进行核实,审批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如受理后,企业有重要资料补充的情形,以收到企业补充资料时间重新计算办理期限。
(五)账务处理结果备案
企业应于取得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财务处理结果向省国资委报备,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六)其他事项
账务处理后,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应于取得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到省国资委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于取得省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八、申请材料
(一)形式要求
企业申请材料按公文报送程序以纸质和电子形式同时报送省国资委。其中,纸质材料要求字迹清晰,复印件上逐页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材料要求扫描件应清晰,与纸质材料保持完全一致。二级及以下企业的申请材料须通过一级企业申报。
(二)清产核资工作材料清单
事项序号 | 事项 | 材料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内容要求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备注 |
1 | 清产核资立项审批 | 1 | 申请清产核资立项的请示 | 清产核资单位的情况简介、开展清产核资的原因、开展清产核资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方式、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2 | 清产核资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 省属国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及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2 |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备案 | 1 |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备案的请示 | 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2 | 清产核资立项批复 | 省国资委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3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名称及资质情况备案 | 1 |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选聘中介机构备案的请示 | 中介机构的全称、资质情况及选聘的方式等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2 | 清产核资立项批复 | 省国资委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3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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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 | 清产核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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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审批 | 1 | 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 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2 | 清产核资报表 | 清产核资单位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反映企业的总体经营实力,并采取合并方式编报。主要格式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定和下发的《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一、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表(6项工作情况表:1、资产负债清查表,2、企业基本情况表,3、资金核实申请表,4、企业损失挂账情况表(按原会计制度),5、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6、资金核实分户表) 二、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13项明细表) | ||
3 | 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 基本格式为:封面(标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项目名称、中介机构名称、项目工作日期),目录(应对审计报告全文编注页码,并以此列出目录),报告正文(内容真实、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结论清楚、数据准确、文字严谨),相关工作附表及附件(损失挂账分项明细表、损失挂账申报核销项目审核说明、损失挂账的证明材料、主审会计师的资质证明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4 | 清产核资单位承诺书 | 由省国资委提供标准模板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5 | 清产核资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 | 由省国资委提供标准模板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 | ||
| 6 | 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情况说明 | 清产核资结果在清产核资单位及重点监管企业集团本部的公示情况说明(需附清晰现场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现场图片 | |
5 | 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备案 | 1 | 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备案的请示 | 账务调整的具体情况,调整科目,调整金额,调整分录,调整后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版 | 文字版,附件为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