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及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事项。

二、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统称企业)达到申请(监管)条件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企业之间的法律纠纷在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应当事先报请省国资委组织协调,经省国资协调后仍不能解决的,才可进入司法程序。企业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达到申请(监管)条件的,应当事前报省国资委备案,未经省国资委备案不得实施。

三、设定依据

1.海南省国资委出资人审批事项清单(琼国资法〔2016〕32号)

2.海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06〕246号,即将修订)

3.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11〕50号,即将修订)

四、办理机构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

五、申请(监管)条件

(一)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1.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

2.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4.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条所列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5.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者系列诉讼的;

6.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者具有省内外重大影响的。

企业发生上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涉及诉讼、仲裁或者重大刑事、行政调查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企业应当在结案后1个月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二)企业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对外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0万元以上,或者支付律师代理费用超过案件标的额10%的,应当事前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办理材料

(一)企业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2.处理措施和效果;

3.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4.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下一步工作计划或者者应对措施。

(二)企业报送的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代理涉诉或者涉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及主要证据材料等,代理非诉业务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

2.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和代理律师的相关情况及收费依据;

3.法律中介服务合同;

4.法律中介机构选聘过程;

5.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法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意见及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审核意见;

6.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上述备案材料通过公文系统报送至省国资委,纸质公文呈交至省国资委办公室(公文中需注明具体联系人)。企业上报的材料应当齐备;不齐备的,省国资委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告知企业补齐。

七、办理流程

(一)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事项,统一由省属重点监管企业通过公文系统报送至省国资委办公室,经委领导签批后,流转至承办处室处理。

(二)承办处室处理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呈委领导审示。

(三)经委领导审示同意后,由承办处室履行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表;需提交委务会审议的由承办处室准备会议材料提交委务会审议,经委务会审议通过后依程序办理。

八、办理时间

省国资委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备案;案情复杂,需与相关部门协商或者需进一步请示省政府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及聘请法律中介机构事项,承办时限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九、联系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0号琼苑宾馆一号楼。

十、联系电话(传真)

0898-68689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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