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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一案双查” 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75436138-X/2022-00153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文 号:琼国资纪发〔2015〕6号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 时效性: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一案双查”

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国资纪发〔2015〕6号


各省属企业纪委,中央驻琼企业纪委(纪检组):

   《海南省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一案双查”工作的实施办法》业经省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

“一案双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构“一案双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督促省国资委系统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系统各级党委和纪委是指:

(一)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省属重点监管企业党委(支部)及其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中央驻琼企业党委(总支、支部)及其所属企业党委(总支、支部)。

(二) 省属重点监管企业纪委及其所属企业纪委、中央驻琼企业纪委(纪检组)及其所属企业纪委(纪检组)。

第三条  对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各级党委和纪委实行“一案双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单位、发案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一案双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过罚相当的原则,既要对失职行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又要引导激发各级党委和纪委抓早抓小、预防在先、勇于担当、忠诚履责的积极性。“一案双查”应严格依照《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和《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重点调查核实各级党委和纪委的履责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应当追究责任;对有充分证据表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了职责,案件当事人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  “一案双查”的情形

    第六条  在查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

(一) 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

(二) 对干部职工群众关于案件当事人问题的反映、举报,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对案件当事人及其问题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直至案件当事人被上级机关查处的。

(三)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的。

(四) 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反馈、监察建议、监事会监督、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最终演变为腐败案件的。

(五) 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单位、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

(六) 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

(七) 以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名义通过并实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省国资委二十四条规定精神行为被查处的。

(八) 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省国资委二十四条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甚至参与的。

(九) 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和省国资委二十四条规定精神问题线索,敷衍应付甚至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

(十) 其他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第三章  “一案双查”的内容

第七条  对党委主要调查核实:

(一) 选好用好干部方面。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否存在个人指定、临时动议或突击提拔、调整案件当事人的行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提名前是否充分了解和掌握案件当事人的廉政情况;是否严格干部选任的原则、标准、程序和纪律,是否严格审查拟提拔考察对象廉政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构对拟任人选的意见。

(二) 深化作风建设方面。是否有效运用各种方式畅通职工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职工群众反映涉及案件当事人的 “四风”问题是否组织查处并公开曝光,是否存在推诿扯皮、办而不结,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三) 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方面。是否开展经常性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和群众路线教育,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从业道德教育;是否严格履行管教之责,发现案件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及时诫勉谈话,抓早抓小,防止小毛病演变成违法犯罪。

(四)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方面。对巡视反馈、监察建议、监事会监督、审计报告、司法建议以及媒体曝光和查办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制度,是否及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并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五) 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方面。是否做到排除一切干扰,严格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定期了解有关的问题线索和案件审查情况,协调和督办案件查处。

    第八条  对纪委主要调查核实:

(一) 严格执纪监督方面。是否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是否存在隐瞒、截留;对上级交办、巡视移交、职工群众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是否做到认真调查核实;对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是否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发现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廉政谈话、约谈或建议其所在党组织进行处理;是否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二) 铁面无私办案方面。对案件当事人的违纪问题线索,是否存在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问题;是否做到敢于担当、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坚持一查到底;查办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敷衍应付、袒护包庇的问题;对案件当事人的处理,是否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是否发挥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督促发案单位、发案部门及时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一案双查”的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监察局(纪委办公室)负责对省国资委系统纪检监察机构“一案双查”线索的集中管理。

第十条  调查组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经本单位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移送省国资委监察局(纪委办公室);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启动“一案双查”而未启动的,经本单位纪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将“一案双查”的案件线索移送省国资委监察局(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应当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启动“一案双查”的,经本级纪委会议或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将建议“一案双查”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案件材料呈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监察局(纪委办公室)对“一案双查”案件线索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委领导审核并报请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案件结束后开展“一案双查”工作。

第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执纪办案工作基本规范》确定的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开展“一案双查”过程中形成的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要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纪委开展“一案双查”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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