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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主动公开以下国资监管信息:
1.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2.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资委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4.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5.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6.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7.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8.所出资企业数量变动及名称变更情况;
9.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10.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11.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12.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3.国资委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14.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5.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国资监管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二)公开方式。
省国资委通过省国资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gzw.hainan.gov.cn)主动公开上述信息。也可到本机关单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0号琼苑宾馆一号楼,邮编:570203,联系电话:0898-68689565)现场查阅获取相关信息。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5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898-65357913
传真号码:0898-68689608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10号海南省国资委办公室1516室,邮政编码:570203。
电子信箱:hngzdzxx@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材料准备。
申请人提出申请,须填写《海南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省国资委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递交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申请的办理。
省国资委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省国资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国资委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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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
依申请公开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依法保存的现有政府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一事一申请”方式向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如涉及多部门和类别、项目繁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分列单项进行申请。
4.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受理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应当采用行政机关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文本(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3)行政机关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受理申请的,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
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表格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